學生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15-04-03 14:34:11 瀏覽次數:2412次 [關閉 打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建設,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管理工作應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育人為本、管理從嚴、嚴愛結合、注重實效的基本理念。
第三條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管理是學校管理的中心。做好學生管理工作是學校各部門和全體職教人員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學生處是負責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擔負著學生管理的主要任務和責任。
第五條 學校共青團和學生會、班委會、學生社團等學生組織應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發揮重要骨干作用。
第六條 本條例所規范的是學生行為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規定。學生處等工作部門可據此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第二章 學生管理的主要任務和原則
第一條 學生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政治思想教育。通過經常深入地政治思想教育,使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政治信念,爭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可靠接班人和優秀建設者。保持學生政治思想穩定,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二)道德品質管理。不斷用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教育學生,使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和榮辱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爭做道德高尚、品行優良的當代學生,反對和克服一切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風尚的行為。
(三)學習管理。教育學生明確學習目標,端正學習態度,遵守學習紀律,維護教學秩序;培養學生的學習自覺性、主動性和勤奮刻苦精神;要求學生以學為本,學以致用,聯系實際,融會貫通,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樹立優良的學習風氣。
(四)生活管理。教育學生學會生活,熱愛勞動,關心集體,團結互助,講究衛生,預防疾病,愛護公物,節約水電,遵守制度,按時作息,注意安全,杜絕事故。
(五)法紀管理。教育學生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校紀校規,不做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
(六)檔案管理。認真收集和整理學生的基本信息資料、入學資料、學籍資料、學業成績資料、行為考核資料、獎懲資料等,建立健全符合規范要求的學生檔案,并予以嚴格管理。
第二條 學生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各項原則
(一) 堅持育人為本,重在教育的原則;
(二) 堅持嚴格管理,有章必循的原則;
(三) 堅持嚴愛結合,剛柔相濟的原則;
(四) 堅持以理服人,注重實效的原則;
(五) 堅持一視同仁,公平對待的原則;
(六) 堅持獎優罰劣,扶正祛邪的原則;
(七) 堅持言傳身教,為人師表的原則;
(八) 堅持黨政團學,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三章 學生的行為準則與紀律
第一條 學生的行為準則與紀律是學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是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和學生公共利益的基本保證。
全體學生必須遵守以下行為準則與紀律: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不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政治活動,不參加非法社團組織,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潮。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三)服從學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學校的教學和工作秩序。
(四)明確學習目標、端正學習態度,勤奮好學,積極進取。上課不遲到早退,不無故曠課,不在課堂上隨便講話、睡覺、做小動作。
(五)在參加各種考試與考核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曠考,不作弊。
(六)樹立優良的道德風尚,誠實做人,謙虛謹慎,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顧全大局,不做任何有損他人和集體利益的事情,不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損壞公私財物。
(七)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在校期間不談戀愛。在與異性交往中言行適度,不得進入異性宿舍,不得在集體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發生違反道德規范和集體生活制度的不良行為,不準調戲和侮辱異性。
(八)積極參加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精神文明的文化體育活動,培養高尚的思想情操和生活情趣。禁止購買、復制、觀看和傳播淫穢書刊、錄像、光碟以及在網上進行淫穢活動。
(九)維護校園治安和社會公共秩序,不準賭博,不準酗酒滋事,不準大聲吵鬧,不準打架斗毆,不準隱瞞事實包庇壞人壞事及他人的錯誤行為。
(十)尊重他人的人格與尊嚴,不得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和施以威脅與挑釁行為。
(十一)自覺遵守作息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維護集體生活秩序,按時起床和就寢,不干擾他人學習、工作與休息,不隨地潑水和丟棄雜物,搞好個人和宿舍的清潔衛生,保管好個人財物,謹防失竊。
(十二)住校生未經批準不得離校和在外住宿,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十三)文明就餐,按序排隊購買飯菜,保持食堂整潔,不亂扔亂倒食品。
(十四)衣著得體,服飾整潔,儀表大方,舉止文明,在校內不穿奇裝異服,不袒胸露背,男生不留長發,不佩戴飾品。
(十五)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準私接電源,不準擅自使用一切違章電器與明火,不準私自下河游泳、登山或進行其他冒險性活動。
(十六)愛護公共財物、校園綠化和公共環境衛生。不在公共場所、建筑物和門窗桌椅等處刻畫涂寫,不浪費水電,不攀折花草樹木,不亂扔廢棄物品。損壞公物,主動賠償。
第四章 獎勵
第一條 獎勵是學生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表彰先進,鼓勵優秀,發揚成績,弘揚正氣,促進學生素質的不斷提高和學生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二條 獎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通報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品、獎金;
(三)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及單項積極分子等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給予通報表揚。
(一)政治思想好,積極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并有一定表現及成績者;
(二)遵紀守法、克己奉公、扶貧救困、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現者;
(三)敢于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對違反校規校紀及社會公德行為進行有效勸阻者;
(四)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體育、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并取得突出成績者;
(五)學習態度端正,在專業理論及實踐學習方面取得優良成績者;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和成績者。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優秀學生的榮譽稱號,并頒發榮譽證書、獎品或獎金。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信念和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政治表現優秀;
(二)為人誠實,作風正派,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顧全大局,謙虛謹慎,嚴于自律,思想品德優秀;
(三)學習目標明確,專業思想牢固,勤奮好學,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秀;
(四)在各項集體活動中表現積極,成績顯著,綜合素質優秀。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優秀學生干部的榮譽稱號,并頒發榮譽證書、獎品或獎金。
(一)在學校團、學組織擔任一定職務并已超過一個學期;
(二)基本符合優秀學生的評選條件,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綜合素質較高;
(三)在所擔任的團學干部工作中,以身作則,認真負責,積極開展工作且成績突出,得到廣大師生的認可與好評。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單項積極分子的榮譽稱號,并頒發榮譽證書、獎品或獎金。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二)在遵紀守法、見義勇為方面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三)在專業理論學習、實踐學習、科技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四)在文化、體育、衛生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五)在治安、消防、保衛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六)在勤工儉學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七)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和成績的。
第七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各項積極分子的評選與獎勵活動每學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獎勵活動應貫徹嚴格、準確、公正、民主的原則。獲獎名單應由學生民主推薦,經學生處和團學組織及有關部門評議審核,報學校領導核準后行文公布。
第九條 獎勵的項目、名稱、名額以及獎品、獎金的發放標準由學校討論決定。
第十條 學生獲得通報表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個人檔案,獲得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有關特別榮譽的,應向學生家長發送榮譽喜報。
第五章 處分
第十一條 對學生執行紀律處分,應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集體討論、慎重處理的原則,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與轉化工作。
第十二條 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情況下進行。如學生本人對定案事實持有異議,應及時復查核實。
第十三條 對學生執行紀律處分的一般程序是:
(一)輔導員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事實及其認識態度,提出處分建議。
(二)學生處根據輔導員的建議,經調查核實和集體討論后正式提出處分意見。
(三)校長室根據學生處的處分意見,經研究后作出處分決定。
(四)屬于違法犯罪及治安、安全方面的違紀問題,由學校保衛科會同學生處調查核實后提出處分意見,報校長室研究決定。
(五)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同學生本人見面,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同時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按輕重次序分為以下六種: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六)開除學籍。
第十五條 學生違紀情節較輕,或經教育認識態度較好,不給予紀律處分時,可給予停課檢查、通報批評等,以示懲戒。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違紀行為,應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一)從事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成立非法組織,參與非法政治活動或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 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者,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不服從學校管理,擾亂學校正常教學、工作與生活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不遵守學習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或在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以上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曠課達到30學時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院察看處分;連續曠課7天或累計曠課10天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無故曠考及考試作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通過偷竊、詐騙,強迫等手段侵占公私財物者,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故意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在同異性交往中行為不端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男女非法同居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調戲、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侮辱、誹謗、誣陷或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挑釁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購買、復制、觀看和傳播淫穢書刊、光碟以及在網上進行淫穢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賣淫嫖媚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聚眾賭博、洶酒滋事、持械行兇、打架斗毆、包庇壞人壞事等擾亂校園治安和社會秩序者,根據情節和后果,對一般參與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組織、策劃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住校學生私自離校,夜不歸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違反作息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自由散漫,擾亂集體生活秩序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衣著怪異,言語粗俗,行為荒誕,影響校園文明和學生整體形象,經勸教不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六)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私接電源,擅用電器或明火者,以及違反其他安全制度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七)破壞校園綠化和公共環境衛生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可比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可提出評議申請,由學生處對其進行評議,并按批準處分的程序作出是否撤銷處分的決定。
第十八條 學生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者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滿者,學校應視其表現,及時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長察看期、加重處分的決定。
第十九條 凡受到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生處及時通知家長將學生帶回,不得在學校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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